1994年3月,原人事部、國家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4〕3號);1995年7月,原人事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頒布了《執業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職發〔1995〕69號),從此我國開始實施執業藥師資格制度。1999年4月,原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下發的《人事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修訂印發〈執業藥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34號),對原有考試管理辦法...[詳細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