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關于執業藥師注冊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意見》(國食藥監人[2004]342號)。
《補充意見》指出,執業藥師注冊機構(以下簡稱注冊機構)應當將注冊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表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應當免費向申請人提供執業藥師首次注冊、再次注冊、變更注冊、注銷注冊申請表。
注冊機構受理申請人的注冊申請材料時,對于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對于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注冊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注冊機構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注冊機構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注冊申請;注冊機構受理或不予受理注冊申請,應當在申請表的備注欄內注明原因及日期,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注冊機構專用印章的書面通知。
注冊機構應當自受理注冊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注冊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注冊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作出不予注冊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加蓋本注冊機構專用印章的書面通知。
執業藥師變更執業地區的,應當持《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并填寫《執業藥師變更注冊申請表》,向新執業單位所在地區注冊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注冊手續。
新執業地區的注冊機構受理申請人的材料時,經對《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核對無誤后,應當場將《執業藥師資格證書》和《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返還申請人。
執業藥師在注冊機構所在地區內變更執業單位的,持上述有關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區的注冊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注冊機構應當自受理變更注冊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注冊的決定,收回原《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原件,頒發新的《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并在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告知原注冊機構。
執業藥師無正當理由不在執業單位執業超過半年者,由執業藥師本人或其所在執業單位向注冊機構申請辦理注銷注冊手續。
注冊機構作出準予注冊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執業藥師注冊證》正、副本。并應在辦公場所或在電子政務網上公開,公眾有權查閱,自覺接受公眾監督。
《補充意見》同時對其他要求做出了明確。(2004.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