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食藥監人[2004]3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貫徹落實《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管理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規定: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屬于改變管理方式的行政審批項目。由于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文件規定從業藥師資格的有效期限從2001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為更好地發揮從業藥師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經濟的作用,保持政策的延續性,在調研的基礎上,經研究,現就加強從業藥師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7月1日起不再進行從業藥師資格認定工作。對2004年6月30日以前通過考試、考核認定取得從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延長其從業藥師資格有效期。
從業藥師持有的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印制的《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失效日期將根據具體情況另行通知。
二、從業藥師的職責按照國藥管人〔2000〕562號文件規定執行。在藥品經營企業,從業藥師在有效期內可從事以下業務:
(一)處方的審核和監督調配;
(二)對購進的藥品進行檢查驗收;
(三)收集、報告藥品不良反應情況;
(四)對患者、消費者進行處方用藥的指導和咨詢;
(五)指導消費者選購甲類非處方藥;
(六)所在單位經營藥品的儲運、保管;
(七)開展藥品質量管理工作。
三、從業藥師繼續教育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的《關于改革和加強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藥監人〔2003〕97號)和《執業藥師繼續教育管理暫行辦法》(國食藥監人〔2003〕298號)規定執行,并以《從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見附表)的形式登記從業藥師繼續教育情況。
四、執業藥師注冊機構對已具有從業藥師資格并通過考試取得執業藥師資格的人員,在發放《執業藥師注冊證》時,應收回《從業藥師資格證書》,注銷從業藥師資格。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應于每年2月底以前將注銷從業藥師資格的人數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應于3月底以前匯總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人事教育司。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本轄區從業藥師管理辦法。
縣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從業藥師在崗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六、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從業藥師,并將《從業藥師資格證書》復印件置于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應當積極支持、鼓勵從業藥師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七、從業藥師可根據工作需要合理流動,在藥店營業時間內應當在崗履行職責,恪盡職守,并佩戴有從業藥師標識的胸牌。胸牌內容應包括:姓名、資格類型、證書編號、部門、一寸彩色照片等。從業藥師因故離崗應掛牌告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要進一步加強從業藥師管理,把這項工作同實施GSP認證和藥品分類管理制度緊密結合起來。指導施教機構根據從業藥師的實際需要開展繼續教育,增強針對性和實用性,不斷提高從業藥師隊伍的整體素質,更好地發揮從業藥師在保障公眾用藥安全有效,促進公眾身體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附表:《從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八日
附表: 從業藥師繼續教育學分證明
姓 名 |
|
身份證號 |
||
從業藥師資格證書編號 |
|
培訓地點 |
||
培訓時間 |
|
授予總學分 |
||
編 號 |
繼續教育內容 |
內容類別 |
學 分 | |
|
||||
|
||||
|
||||
|
||||
|
||||
|
||||
|
||||
|
||||
執業藥師繼續教育施教機構 |
(公 章) 年 月 日 | |||
備 注 |